新制將上路!9項化妝品成分禁用 嬰兒食品標示更嚴格
【NOW健康 陳郁茹/台北報導】食品藥物管理署今(25)日表示,為配合國際間化粧品管理趨勢,衛生福利部先前公告修正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,新增全氟/多氟烷基物質等9項禁用成分,將自114年1月1日實施,化粧品業者禁止製造、輸入、供應、販售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含該等禁用成分化粧品。
明年起化妝品禁止添加9成分 違者最高罰500萬
食藥署在記者會上指出,明年1月起新制上路,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將禁止使用全氟/多氟烷基物質等9項成分,違反者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2條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500萬元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停業或廢止相關登記事項。
▲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新增全氟/多氟烷基物質等9項禁用成分。(圖/食藥署提供)
嬰兒食品標示管理新制亦於明年1月1日起同步實施,食藥署說明,衛福部將現行「嬰兒配方食品及供4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、「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」、「嬰兒配方食品及供4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」、「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,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,以利消費者辨識」共4項規定,整併為1項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,於112年2月1日公告訂定,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,以利業者同時參照依循。
▲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新增全氟/多氟烷基物質等9項禁用成分。(圖/食藥署提供)
關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重點,食藥署表示,每1百大卡熱量含鐵質未滿1毫克之產品,原標示「3個月以上嬰兒食用時,應注意補充鐵質」,修正為「嬰兒食用時,應注意補充鐵質」。另外,辨識標記母嬰圖未變更,僅辨識標記文字,原「餵母乳的嬰兒最健康」,參考Codex Standard(CXS 72-1981)原文,修正為「母乳是嬰兒最佳的營養來源」。
嬰兒食品標示新規定 包裝字句需嚴謹
食藥署強調,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部分包括「產品開封前及開封後之保存方法」、「產品之使用方法及用量」、「使用者應遵照醫護人員、營養師之建議決定是否需要食用嬰兒配方食品及食用方法」、「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並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」、「沖泡或稀釋調配時,應使用經煮沸之溫水及充分消毒之容器」等其他提醒詞句。
▲嬰兒食品標示管理新制明年1月上路,業者在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標示上應遵守規範。(圖/食藥署提供)
值得業者注意的是,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標示「人乳化」、「母乳化」或優於母乳之等同意義詞句,且不得有嬰兒圖片及使產品變得理想化之圖片及文字等。食藥署也提醒,1歲以下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,依法需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登記審查核准,可於「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」,搜尋相關資料。對於必須以母乳替代品哺育寶寶的家長們,可諮詢醫師、營養師或醫護人員等專業人員之意見,就嬰兒自身狀況來選擇合適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。
最後,食藥署呼籲,化粧品及食品業者應恪守法規,積極配合新制推行,全面檢視產品成分及標示,確保符合相關規定。同時,食藥署將持續透過規範修訂,與業界共同打造更安全、更透明的化粧品及食品環境,守護消費者健康,促進國人生活品質提升。
# 首圖來源/Freepi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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